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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审批
    时间:2021-07-22来源:营商科 点击:

     

    旅行社经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1、事项名称:旅行社经营许可  

      2、设定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旅游条例》、国务院27号文件。  

      3、申请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办理材料:  

      (1)各县(市)区旅游局提交的推荐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审核章程中有关认缴资本金的条款)。  

      (4)《旅行社审批备案登记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管理人员、导游员、会计人员履历表、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导游员人数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资质证明包括会计证、导游证等)。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并需出示房产证明和或租房协议原件。(经营场所应是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7)营业设施、设备清单。(营业设施、设备:应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8)银行出具的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单及其复印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并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合计共140万元)。  

    注:以上需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办理地点: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  

      6、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7、联系电话:0421-2858611

      8、办理流程:  

      1、申请人首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向市旅发委上报。  

      3、市旅游委资料审核及现场随机检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如批准,文件通知所在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及早请人,颁发许可证。如不予批准,书面告之所在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及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