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3号)修正)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 |
(一)实施对象: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实施范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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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营商局(文旅局窗口) |
办理机构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体育)局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2860978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