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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省级负责一级,市级负责二、三级,我市二三级藏品取样已下放县市区)
    时间:2019-06-21来源: 点击:

    事项名称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省级负责一级,市级负责二、三级,我市二三级藏品取样已下放县市区)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4项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申请函(加盖公章);拟取样藏品的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取样方案及论证报告;文物保护措施;同取样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含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办理地点

    市营商局(文旅局窗口)

    办理机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体育)局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859010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不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在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或在5日内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受理后文物部门承办,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该申请;

    3.符合条件的经专家鉴定评审、审核,作出批准决定(一级藏品初审合格后转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4.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