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省级负责一级,市级负责二、三级,我市二三级藏品取样已下放县市区)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4项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办理材料 |
申请函(加盖公章);拟取样藏品的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取样方案及论证报告;文物保护措施;同取样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含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办理地点 |
市营商局(文旅局窗口) |
办理机构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体育)局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421-2859010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不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在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或在5日内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受理后文物部门承办,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该申请; 3.符合条件的经专家鉴定评审、审核,作出批准决定(一级藏品初审合格后转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4.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