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营业性演出审批
    时间:2020-04-15来源: 点击: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
    2、演出内容健康;



    办理地点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文旅广电窗口


    办理机构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朝阳市体育局、朝阳市文物局)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3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