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
|
|
办理地点 |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文旅广电窗口
|
办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朝阳市体育局、朝阳市文物局)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421-2860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