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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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申请条件 |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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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朝阳市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市文旅广电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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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朝阳市体育局、朝阳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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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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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421-2860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