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我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