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会务、财务、固定资产、督查督办、后勤服务、安全生产和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信访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依法承担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承办全市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评审、技术工人考工定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标准考核工作。
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项目资金争取科(产业发展科)。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产业融合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机制,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动漫、网络游戏等)的引进、开发;研究、协调产业运行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向上和对外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搭建投融资平台,推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和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产业政策、投资环境和经济信息的宣传推介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三)京津冀招商引资科(资源开发科)。
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资源开发,面向国内外、紧盯京津冀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四)营商环境建设科(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营商环境建设,加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市场管理、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市场经营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和行业执法工作。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行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管市场服务质量及查办扰乱、破坏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咨询、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文书的审定、移送、移交、归档工作;协调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五)园区建设服务科(宣传促销科、对外交流合作科)。
为全市园(景)区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事业的宣传和市场促销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整合促销战略,建立市场促销体系;指导行业整体形象宣传策划及推广工作;拟定市场开拓奖励办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负责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策划、协调节庆旅游活动。
(六)文化艺术与群众体育科。
组织、管理、协调全市社会文化艺术和群众体育工作,依法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和群众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建设;研究拟定专业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全市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和指导艺术精品创作、制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研究和指导艺术教育、文艺研究和文艺科技开发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及重大文艺活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和配合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比赛、展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综合性运动会;指导开展全市性群众体育活动,负责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检测制度。
(七)文物保护管理科(文物执法监督科)。
依法开展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组织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文物勘探工作。
(八)博物馆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引导民间收藏,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购销、拍卖,规范文物鉴定服务机构,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等。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广播电视科。
依法实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和安全播出管理。承办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撤销等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辖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广播电视站的设立、调整、撤销等工作;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等新媒体业务的内容监管工作;对全市传媒机构和公共视听载体乱播滥放广播电视节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电视剧和广播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组织执行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广播影视技术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统计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全市广播电视科技类奖项评比,促进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等工作。
(十)竞技体育科(青少年体育科)。
承担全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事业建设。拟订、实施全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建设;指导开展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项目的申报、创建和管理工作;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各级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承办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指导、组织、筹划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负责二级运动员、二级裁判员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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