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预算公开(2022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业政策措施,起草相关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健康有序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发展,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负责行业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业内部和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广播剧、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对广播剧、电视剧播出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市体育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全市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十七)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经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相关工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本级
2、朝阳博物馆
3、朝阳市图书馆
4、朝阳市群众艺术馆
5、朝阳市北塔博物馆
6、朝阳市剧目创作工作室
7、朝阳市佛教文化博物馆
8、朝阳电视转播台
9、朝阳328转播台
10、朝阳329转播台
11、北票330转播台
12、凌源331转播台
13、建平334转播台
14、朝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15、朝阳佑顺寺博物馆
16、朝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17、朝阳市广播电视监测站
18、朝阳牛河梁红山文化研究院
19、朝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朝阳市文化产业办公室
21、朝阳市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22、朝阳市旅游信息中心
23、朝阳市体育总会
24、朝阳市体育产业管理办公室
25、朝阳市牛河梁博物馆
26、朝阳市体育馆
27、朝阳市体育场
28、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
第二部分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7,285.57万元,总计7,285.57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4.47万元 、教育支出1,200.34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950.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0.6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54.7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0.67万元、其他支出285.70万元,总计7,285.57万元。
二、关于2022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129.74万元,其中:办公费9.00万元、印刷费4.50万元、邮电费3.50万元、差旅费2.50万元、维修(护)费31.80万元、公务接待费1.00万元、劳务费6.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7.4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5万元。
三、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8.0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压减开支;无因公出国(境)费。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2年2月11日(公开时点),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共有车辆13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购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7个,涉及资金377.7万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初中教育(项):反映体育运动学校初中教育支出。
9.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中等职业教育(项):反映体育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支出。
1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行政运行(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图书馆(项):反映图书馆的支出。
12.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文化活动(项):反映举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支出。
13.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群众文化(项):反映群众文化方面的支出,包括基层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指出。
14.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文化创作与保护(项):反映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支出。
15.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项):反映用于文化旅游执法检查等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支出。
16.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旅游宣传(项):反映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支出,包括驻外机构宣传费、境外宣传促销费,境内宣传促销费,海外记者及旅行商接待费,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及设备购置费等。
1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其他文化支出(项):反映出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化旅游方面的支出。
18.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19.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博物馆(项):反映文物系统及其他部门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的支出。
20.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其他文物支出(项):反映出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物方面的支出。
21.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场馆(项):反映体育场、体育馆的支出。
22.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反映体育交流、体育合作的支出。
23.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广播影电视(款)广播(项):反映广播电台、广播发射台、广播转播台及有线广播站的支出。
24.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广播影电视(款)电视(项):反映电视台、电视发射台、电视转播台的支出。
25.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项):反映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
2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行政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3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事业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32.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33.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体育部门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用于竞技及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场馆建设改造方面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支出。